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债务转让主要规定如下:
- 债权转让(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条):
- 债权人可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 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权),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 债务转让(第五百五十一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
- 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需经债权人同意
- 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 从债务(如利息、违约金)一并转移,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第五百五十七条):
- 合同权利义务可一并转让,需对方当事人同意
- 常见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注:当事人可另行约定转让条件,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