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是两种不同的司法监督程序,但均涉及对仲裁裁决效力的否定。两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法律依据相同:均基于《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事由,如仲裁协议无效、程序违法等。
- 目的相似:均旨在纠正错误的仲裁裁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结果关联:裁决被撤销后必然导致不予执行;但不予执行裁定不影响裁决的既判力。
- 程序差异:撤销需向仲裁地中院申请,期限为6个月;不予执行需在执行程序中提出。
两者核心区别在于:撤销直接否定裁决效力,不予执行仅阻却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是两种不同的司法监督程序,但均涉及对仲裁裁决效力的否定。两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两者核心区别在于:撤销直接否定裁决效力,不予执行仅阻却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