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是两种不同的司法监督程序,但均涉及对仲裁裁决效力的否定。两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法律依据相同:均基于《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事由,如仲裁协议无效、程序违法等。
  2. 目的相似:均旨在纠正错误的仲裁裁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 结果关联:裁决被撤销后必然导致不予执行;但不予执行裁定不影响裁决的既判力。
  4. 程序差异:撤销需向仲裁地中院申请,期限为6个月;不予执行需在执行程序中提出。

两者核心区别在于:撤销直接否定裁决效力,不予执行仅阻却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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