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发生竞合时,我国法律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1. 刑罚吸收罚款:已受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再给予同类型行政处罚(如罚款)。但行政机关已先作出的处罚,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折抵相应刑期或罚金。
  2. 特殊情形并行:对于吊销许可证等特定行政处罚,可与刑事处罚同时适用,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3. 执行顺序:通常先执行刑事处罚,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补充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5条及《刑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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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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