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受害方的初步举证责任:需证明污染行为存在、自身遭受损害的事实,以及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初步关联性。
  2. 污染者的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污染者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如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承担举证责任。
  3. 因果关系的举证:受害人需证明基础因果关系,污染者若主张无因果关系则需提供反证。
  4. 免责事由的举证:污染者需证明损害由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或完全由第三人造成等免责情形。

特殊情况下(如共同污染、历史遗留污染等),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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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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