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承兑汇票背书人行使追索权需遵守以下规定:

  1. 时效要求: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自到期日起2年。
  2. 形式要件:需提供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证明票据权利未被实现。
  3. 连带责任:所有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不按顺序向任一前手追索。
  4. 通知义务:持票人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前手,未及时通知仍可追索但需赔偿延期通知造成的损失。
  5. 金额范围:可追索票面金额、利息及合理费用(如通知费、律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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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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