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连带保证责任人的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1. 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无需先向主债务人追偿;
  2. 追偿权: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全额追偿;
  3. 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 抗辩权限制:不得以主债务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专属抗辩除外)。

特殊情形:
若保证人未约定保证份额,各保证人按均等比例分担债务;债权人放弃部分保证人责任的,其他保证人在该范围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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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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