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519条规定,实际受领的连带债权人无需返还债务人的超额清偿部分,理由如下:

  1. 连带责任属性:连带债权人对外作为一个整体承担责任,债务人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即视为债务消灭;
  2. 内部追偿机制:超额受领债权人仅需在其他债权人应得份额范围内进行内部分配,而非返还债务人;
  3. 法律效率原则:若要求返还债务人将导致循环清偿,违背法律效率价值。

例外情形:当清偿行为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时,债务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47条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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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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