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执行行为有异议时,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32条规定:

  1. 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后,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2. 对裁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3. 复议法院应在30日内作出终局裁定。

特殊情形(如涉及不动产)可延长审查期限,但需经院长批准。

点赞(3)
法务客服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