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没收财产的民事判决执行主体如下:

  1. 法院执行局:主责部门,负责判决的具体执行工作
  2. 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财产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 财政部门:接收并管理已没收的财产

执行流程包括:财产调查→查封冻结→评估拍卖→上缴国库。当事人对执行有异议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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