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款 | 内容 |
|---|---|
| 第一条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
| 第二条 | 鉴定机构需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
| 第三条 | 鉴定人员应当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并备案登记 |
| 第四条 | 鉴定依据包括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变更签证等有效文件 |
| 第五条 | 现场勘验需由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应当到场 |
| 第六条 | 鉴定报告应当包含鉴定方法、依据、过程及明确结论 |
| 第七条 | 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质询 |
| 第八条 | 补充鉴定不得超过原鉴定范围的20% |
| 条款 | 内容 |
|---|---|
| 第一条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
| 第二条 | 鉴定机构需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
| 第三条 | 鉴定人员应当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并备案登记 |
| 第四条 | 鉴定依据包括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变更签证等有效文件 |
| 第五条 | 现场勘验需由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应当到场 |
| 第六条 | 鉴定报告应当包含鉴定方法、依据、过程及明确结论 |
| 第七条 | 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质询 |
| 第八条 | 补充鉴定不得超过原鉴定范围的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