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合法权益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合法权益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合法权益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应当先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