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举证责任原则: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 证据范围:需提供行政行为合法性证据,包括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证明。
  3. 举证期限: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逾期视为无证据。
  4. 补充证据限制:诉讼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法院要求补充的除外。
  5. 不作为案件:若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被告需证明已履行法定职责或存在合法免责事由。

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国家秘密),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延期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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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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