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原则和规定:

  1. 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 原告的有限举证责任:原告需证明符合起诉条件(如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在行政赔偿案件中需证明损害事实。
  3. 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逾期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4. 法院调取证据: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取;法院依职权可调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程序性事项的证据。

特殊情形:

  • 不作为案件:原告需证明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主动履职或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善的除外)。
  • 行政协议案件:各方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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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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