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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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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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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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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5-02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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