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依据不同: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仲裁法》第58条,不予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
- 申请主体不同:撤销裁决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可由被执行人主动申请,法院也可依职权审查。
- 程序阶段不同:撤销在裁决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不予执行在执行程序启动后提出。
- 审查标准差异:不予执行审查范围包括"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实体问题,撤销程序一般不审查实体。
- 法律后果互补:裁决被撤销后当然不能执行;不予执行裁定不影响裁决效力,仅阻却本次执行。
两者共同构成对错误仲裁裁决的双重救济机制,但实践中需注意避免重复救济导致的程序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