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包括:

  1. 没有仲裁协议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申请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撤销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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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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