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只能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一次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核心特点包括:
- 单次救济: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效率优先:通过限制复议层级,避免行政资源浪费,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 司法终局:复议后仍可寻求司法救济,体现"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例外情形: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选择国务院裁决(终局)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