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1. 提交申请: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交书面或口头复议申请
  2. 所需材料
    • 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信息、请求事项等)
    • 身份证明复印件
    •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3. 受理审查:复议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 审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

注意事项:对派出所等派出机构的行为,可向设立该机构的公安机关或其本级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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