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是争议焦点之一。该类协议通常涉及地方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核心争议包括补偿标准合法性、程序正当性以及协议签订的自愿性。
- 协议主体:县级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征收方,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协议
- 审查要点:
- 是否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登记)
- 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
-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是否同意补偿方案
- 常见违法情形:
- 未经批准先行签订补偿协议
- 补偿标准低于区片综合地价
- 以胁迫方式迫使村委会签字
法院审理时通常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5项确认协议效力,若发现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可判决撤销或确认无效。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或专家委员会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