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拆迁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请期限一般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需要注意:行政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符合法定条件时可申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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