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的被告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行政复议:

  1. 申请期限:应在收到行政赔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 复议机关:向作出赔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
  3. 所需材料
    • 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
    • 行政赔偿决定书(复印件)
    • 身份证明文件
    • 相关证据材料
  4. 审理期限: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注意: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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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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