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的被告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行政复议:
- 申请期限:应在收到行政赔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 复议机关:向作出赔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
- 所需材料:
- 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
- 行政赔偿决定书(复印件)
- 身份证明文件
- 相关证据材料
- 审理期限: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注意: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案件的被告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