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 行政性:由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
  • 准司法性:程序上参照司法审查规则,但比诉讼更高效便捷。
  • 依申请启动:需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才能启动程序。
  • 全面审查:既审查合法性,也审查合理性(自由裁量行为)。
  • 不收费原则:我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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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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