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保证责任期限的修订变更主要涉及以下条件:

  1. 约定优先原则:保证期间首先由债权人与保证人书面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期间(主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
  2. 一般保证的特殊规则: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责任免除
  3. 连带责任保证规则: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保证责任消灭
  4. 主债务延期影响: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5. 最高额保证例外: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随时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692条对原《担保法》规定作出了修改,将法定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缩短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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