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南京市司法机关在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时,通常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考量:
- 行为人对涉案财物的认知程度(是否明知)
- 掩饰、隐瞒的具体手段和方式
- 涉案金额大小
- 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 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
司法实践中,南京地区对于此类犯罪的立案标准一般为: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3000元以上的
-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 涉及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