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辩护人依法接受被告人委托,就涉嫌走私一案发表如下缓刑辩护意见:
- 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受他人诱导,主观上无严重走私故意。 - 犯罪情节轻微
涉案物品价值经鉴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 认罪悔罪态度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 社会危害性评估
被告人有固定住所和正当职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恳请法庭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此致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