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1. 主观要件缺失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需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本案中被告人驾驶行为完全符合操作规范,事故系不可预见的机械故障导致,不存在主观过失。

  2. 司法鉴定报告(证据编号E-05)明确显示,事故直接原因是第三方车辆违规变道。监控视频(证据V-12)显示被告人已采取必要制动措施,损害结果与当事人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 证据链瑕疵
    公诉方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以下问题:
    • 未考虑天气能见度因素(气象局记录P-07)
    • 未对刹车痕迹进行三维建模分析
    • 目击证人证言存在重大矛盾(见庭审笔录第18页)

综上,本案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恳请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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