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二审(上诉审)的开庭次数没有明确限制,但司法实践中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 一般情况: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书面审理),此时开庭次数为0次。
- 需要开庭的情形:若当事人提出新证据、事实认定存在争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开庭审理,通常1次即可完成。
- 特殊情形:如出现需要补充调查、重新鉴定等特殊情况,可能增加开庭次数,但实践中超过2次的情况较为罕见。
注:具体开庭次数由合议庭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决定,法律未作硬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二审(上诉审)的开庭次数没有明确限制,但司法实践中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注:具体开庭次数由合议庭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决定,法律未作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