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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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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