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需承担以下责任:

  1. 公司设立失败的连带责任:若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 出资填补责任: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足,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 损害赔偿责任:因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需返还认股人已缴纳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发起人责任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终止,但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情形的除外。

点赞(3)
法务客服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