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鉴定期间的工资规定如下: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职业病鉴定期间视为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标准。
  •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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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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