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通常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受害人需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

  • 证明污染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 证明自身遭受了实际损害
  • 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初步关联

污染者需证明以下免责事由:

  1. 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2. 损害由不可抗力造成
  3. 损害由第三人过错造成
  4. 排污行为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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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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