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行医罪作出如下规定:

  1. 主体认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包括:
    • 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
    • 被吊销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
    •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
    •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
  2. 情节严重情形:
    •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有传播、流行危险
    •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
    • 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
  3. 特别严重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 造成三人以上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注:本解释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2008年司法解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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