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机构约定不明确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
- 超范围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如婚姻、收养等法定专属管辖事项)。
- 程序违法: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如未回避、未送达仲裁通知等)。
- 证据问题: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或裁决依据的证据系伪造。
- 仲裁员舞弊: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 违背公共利益:裁决内容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注: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时仅能基于第2、6项情形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