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区绿化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范畴,具体条款如下:

  •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归业主共有。
  • 第二百七十八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由业主共同决定,包含绿化改造事项。
  • 第二百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按照约定维护共有部分(含绿化)的管理。

物业或开发商擅自破坏、占用绿化需承担法律责任,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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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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