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与重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程序衔接:破产程序可以转为重整程序,为企业提供再生机会。
  2. 价值目标互补:破产侧重清算退出,重整注重企业挽救和价值保留。
  3. 债权人利益平衡:重整通过债务调整实现比破产清算更高的清偿率。
  4. 社会效益协同:重整减少企业倒闭带来的就业和社会稳定问题。
  5. 司法实践联动:法院可依职权将破产案件转入重整程序。

重整制度是对传统破产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体现了"多重整、少破产"的立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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