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破产清算中股东出资未完成的规定如下:

  1. 加速到期义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原定出资期限限制(《企业破产法》第35条)。
  2. 连带责任:发起人或其他股东需对未缴出资承担连带补足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
  3. 债权申报:管理人应将未缴出资列为债务人财产,并纳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 追缴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及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企业破产法》第46条)。

注:具体执行需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破产案件实际情况。

点赞(2)
法务客服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