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管辖权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涉及合同履行问题,也可能适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