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承兑时,依法向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行使追索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 汇票已按期提示承兑或付款;2. 遭拒付后按规定作成拒绝证书;3. 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前手。

汇票再追索权是指已履行追索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取得与持票人相同的权利,可向其前手或出票人进行二次追索,要求偿还已支付的全部金额及利息、费用。再追索需在清偿后3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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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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