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分配:
- 执行费用(评估费、拍卖费等)
- 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 其他优先债权(如职工工资、税款等)
- 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剩余款项)
若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拍卖价款按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顺序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分配:
若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拍卖价款按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