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退伙人对合伙前债务的承担方式如下:
- 连带责任原则: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合伙人全额清偿。
- 内部追偿权:退伙人实际承担债务后,有权按合伙协议约定或出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超额部分。
- 协议例外:若合伙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债务由特定合伙人承担,且债权人同意的,退伙人可免除责任。
- 清算程序:退伙时应进行清算,未约定清算期的,退伙人可要求提前结算合伙财产并分担债务。
建议退伙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债务分担,并通知债权人债务承担变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