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伙合同对合伙债务的处理原则如下:
- 连带责任原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全部债务。
- 内部追偿权: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约定优先:合伙人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债务承担比例,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财产清偿顺序: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
特殊情形处理:
-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退伙人对退伙前债务仍须承担连带责任
- 隐名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