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法人的权力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为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第八十条);
  2. 非营利法人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第九十一条);
  3. 特别法人权力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成员大会为权力机构(第九十九条);
  4. 一般规定:权力机构有权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第六十一条)。

权力机构的决议程序及职权范围需符合法人章程及法律规定,违反规定的决议可被撤销(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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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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