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强制执行股权时,法院通常会参照上述规定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强制执行股权时,法院通常会参照上述规定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