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法定清算事由已出现:如公司解散事由发生(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事由等),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
  2. 股东未主动启动清算程序: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清算文件、不提供财务资料或消极应对清算工作。
  3. 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或债权人利益受损:如因拖延造成账册丢失、资产流失等实际损害后果。

法律依据主要为《公司法》第183条及司法解释(二)第18条,股东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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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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