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五年抗辩的合理性需结合法律与实践判断。根据《商标法》规定,若商标注册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已在先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却恶意抢注,被抢注方可在五年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条款旨在打击恶意行为,保护诚信经营者权益。

合理性体现在:

  • 时间限制平衡性:五年期限既给予权利人维权窗口,又避免权利长期不稳定;
  • 遏制投机行为:通过法律后果震慑恶意抢注,维护市场秩序;
  • 国际惯例接轨:与《巴黎公约》等国际规则相协调。

但实践中需注意:若被抢注方长期怠于维权,可能导致权利失效,故应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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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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