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通常基于以下核心要素:
- 主观恶意性: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商标权利,仍以不正当目的注册,如阻碍原权利人进入市场、索要高额转让费等。
- 在先使用证据:被抢注商标需在目标国以外地区已有商业使用记录,且具有一定知名度。
- 无实际使用意图:抢注者注册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投入真实使用,或仅作防御性注册。
- 跨法域相似性:抢注商标与在先商标在文字、图形、读音等方面高度近似,易导致混淆。
法律救济途径包括: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国际异议,或依据目标国法律(如中国《商标法》第44条)申请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