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到出资期限承担债务是否属于重大过失,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 认缴制原则:我国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享有期限利益。
- 例外情形: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具备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第35条),或股东滥用期限利益损害债权人权益(《九民纪要》第6条),可能被要求提前出资。
- 过失认定:仅因未到期不出资一般不构成过失,但存在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抽逃资金等情形时,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建议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及具体案件事实综合判断。
股东未到出资期限承担债务是否属于重大过失,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建议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及具体案件事实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