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股东在特定情形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人格混同: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
  2. 出资瑕疵:股东未实缴出资或抽逃出资,需在未缴/抽逃范围内担责;
  3. 清算责任:公司解散后未依法清算,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0条(人格否认)、第35条(禁止抽逃出资)、司法解释二等。

点赞(2)
法务客服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