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被告人XXX(未成年人)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 主体特殊性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的行为系因认知能力不成熟导致,无预谋犯罪故意,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成年人犯罪。

  3. 量刑建议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建议法庭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给予教育挽救机会。

  4. 帮教条件

    被告人家庭已出具监护保证书,学校愿意接收其继续就读,具备有效帮教条件。

综上,恳请法庭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或最轻处罚。

辩护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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