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提交: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递交书面申请,需包含申请人信息、被复议行政行为、事实理由及请求。
- 材料审查:复议机关在5日内审查材料,不符合条件则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
- 受理通知:符合条件则受理,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
- 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否则视为无证据。
- 审理方式:原则上书面审理,必要时可听证、调查或要求补充材料。
- 作出决定:自受理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法律特殊规定除外),可延长不超过30日。
- 送达执行:复议决定书送达双方,生效后需履行,不服决定可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